(2017)辽088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业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大石桥市某道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沿官平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国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某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予以供认,并有证人曲某某的证言、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营(大)公刑技(2016)法医尸检字第121号鉴定书、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保险单复印件及本案发、破案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宛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