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荆亚东、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亚东,郭峰,饶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荆亚东,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郭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饶红梅,女,1969年10月17日,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偿还申请执行人荆亚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执行费4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