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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荆亚东、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亚东,郭峰,饶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荆亚东,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郭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饶红梅,女,1969年10月17日,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偿还申请执行人荆亚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执行费4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峰、饶红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