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川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川,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川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600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22日至11月24日间,被告人何川虚构其能为被害人马某承揽天津市意式风情街楼房修缮工程的事实后,以入网费、质保金、保证金及其朋友的妻子做手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6.2万元。2016年7月9日,被告人何川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我和何川是2014年9月份左右认识的,何川说他在天津城投上班,我是干楼房外墙粉刷和楼顶防水工程,我就让他有工程想着我点。2015年5月份,何川说他的单位领导让他负责天津意式风情街小洋楼的楼顶防水和外墙粉刷项目,问我想不想干,我说想干,他就让我把公司的资质给了他一份。7月22日,何川说天津城投需要交入网费,因为只有城建部门网上有我公司才能招标,我觉得有道理,就在天津市创业环保大厦旁一个小饭店里给他的两万元现金。7月30日左右,何川打电话说和上面说的差不多了,需要交工程质保金,因为他主管项目,为了避嫌不能将钱打入他的账户,让我用我的名字办两张卡给他,需要用钱时,他替我交。我向62×××28银行卡转了2万元,向62×××36银行卡转了1.5万元后,我把两张卡装在资料袋中,何川让熊某过来拿走的。8月9日,何川打电话说交保证金,我往账号为62×××36中转2.5万元。8月31日、9月25日,又按照何川的要求往账号为62×××36的账户中先后转了3万元和2.5万元的保证金。10月10日,何川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的妻子做手术急需钱,向我借1万元,我给何川的6222020302043355296账户转了1万元。11月11日,按照何川要求往62×××36中转了1.5万元的保证金。11月24日,何川打电话说还差0.2万元的保证金,我向账户62×××36转了0.2万元。这期间,我曾经向何川要收据,他说保证金不是他要,钱都交到天津城投创业环保大厦财务科了,可是他一直不带我去环保大厦财务科。2015年底,我去了天津创业环保大厦,人家不让我上楼,我说找在15-18层工作的何川,他们给我查了一下,说没有叫何川的人在这里上班。我给何川打电话,让他过来,他一直拖到人家下班了才过来,我感觉何川有问题,就开始让他还钱,他就一直拖着。后来我去银行打了我给何川的两张银行卡清单,发现账户62×××36中有很多消费和转账记录,我断定他是在骗我。第一笔入网费的2万元何川给我写了收条,向我借的1万元写了借条,最后他同意退钱的时候,给我写了一张15.2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入网费2万元。2、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何川跟我算是老乡,2015年4、5月份时,何川没有工作,在外面住酒店,还总找我借钱,为了省点钱我就让他来我家住。6、7月份的时候,何川说他去天津城投公司上班了,就从我家搬走了。之后,何川跟我说意风区有几栋楼需要进行屋顶防水等修缮工作,有个人找他想承包这个工程,让我帮他去拿这个人公司的资质。何川给了我一个联系电话,我和这个人联系后在我公司附近见的面,他把资质给了我,我按照何川之前说的查看了一下,发现里面全是复印件,我给何川把照片发过去,何川说必须要有红章的,我就没有收。过了些日子,何川让我帮忙找马某拿东西,我到大港找到马某,他给了我一个档案袋,我拿到后交给何川了。因为何川提前和我说了不让我打开档案袋,我就没打开看,感觉里面装的东西不多,很轻。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爱人是2015年9月份在天津环湖医院做的手术,何川带着马某去医院看过我爱人。2015年11月份或是12月份,马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因为我爱人做手术缺钱,找何川借钱了,我说没有。马某说何川找他借1万元钱,说是因为我爱人做手术没钱,何川给我借的钱。4、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是天津市海河风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前期配套工程工作。其公司没有收到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马某的投标金,也从来没有与和这家公司合作过。5、短信截图,证实自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3月4日间,被告人何川使用号码为138××××9670的手机与马某多次短信联系,要求马某交纳意大利风情街修缮环评保证金,准备公司材料等。6、被害人马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28,62×××36,62×××39)交易明细、取款单四张、收条,证实被害人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给被告人何川16.2万元。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川被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证据均系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追缴被告人何川犯罪所得人民币16.2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马某。原审被告人何川以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何川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账目明细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上诉人实施了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虽然上诉人何川否认其具有诈骗的犯罪行为,但其辩解理由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川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梁云代理审判员 宋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