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苗素玲与原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素玲,原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347号原告:苗素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泱泱,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道全,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苗素玲与被告原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泱泱、被告原道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0,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辩称,并未向原告借款15000元,也未见到过原告的15000元,欠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打的,当时还曾向沁园派出所报警。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到苗素玲15000元原道全2016年7月7号7月15号给钱”,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出警证明,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仅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虽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且当时原告还拿走了被告放在柜子里的2000元,但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出警证明,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受胁迫的情形,也无法证明原告拿走了2000元,加之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告亦不认可,该项辩称无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仍应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素玲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