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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4年12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96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34138元,已执行15450.08元,还差18687.9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