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4年12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96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34138元,已执行15450.08元,还差18687.9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