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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金凤、李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金凤,李燚辉,李兴超,刘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财保61号申请人杜金凤,女,199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人李燚辉,男,26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李兴超,男,33岁,汉族,住泗水县。被申请人刘昌斌,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文登市。申请人杜金凤等人与被申请人李兴超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兴超驾驶的鲁K×××××小型轿车于泗水县华延道路交通施救中心,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元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