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照宏与被执行人林玉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宏,林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陈照宏,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林玉平,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陈照宏与被执行人林玉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林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XX区XX路X号房屋归还原告陈照宏,并按照13万/年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归还房屋时止的使用费;二、被告林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照宏鉴定费1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林玉平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照宏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收条、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