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传序与王可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序,王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序,男,2010年12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儿童,住所地集安市莲东花园。被执行人王可胜,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传序与被执行人王可胜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且现申请执行人王传序与被执行人王可胜共同生活,被执行人不需要给付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传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