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平,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平,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乐州市人,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王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刘汉平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进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刘汉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