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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平,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平,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乐州市人,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王进,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刘汉平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进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刘汉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