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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文杰与刘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杰,刘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393号原告:吴文杰,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建均,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吴文杰与被告刘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文杰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吴文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亮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