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文杰与刘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杰,刘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393号原告:吴文杰,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建均,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吴文杰与被告刘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文杰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吴文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亮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