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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强、李国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强,李国伟,葛宁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特6号申请人:李国强,男,200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址岑溪市。申请人:李国伟,男,200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址岑溪市。法定代理人:莫某,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岑溪市人,住址岑溪市。被申请人葛宁珍,女,1980年5月8日出,系两申请人之母。申请人李国强、李国伟与被申请人葛宁珍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十三第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第十三第二申请准许申请人李国强、李国伟撤回。审判员 黄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