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吕保德、吴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保德,吴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23号申请人:吕保德,男,194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吴豪,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吕保德与被申请人吴豪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吕保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豪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保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豪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过户等其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