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宗册与薛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宗册,薛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80号原告:于宗册,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斌,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洁,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于宗册与被告薛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份,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份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15年11月15日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银行卡通过淘宝卡转出30000元到她朋友卡上,原告找被告返还该款,被告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宗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