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路日和故意伤害、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1号罪犯路日和,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恭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桂市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日和犯故意伤害、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已赔偿)。被告人路日和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09)桂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路日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路日和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日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7.8分。该犯因故意伤害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日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日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