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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凤梅与庄世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梅,庄世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296号原告许凤梅。被告庄世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端书。委托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锦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许凤梅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