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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4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团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团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440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被告李团结,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团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永飞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施芊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