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金刚、尹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金刚,尹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154号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金刚,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沈伟,郑州市金水区金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川,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易承爽,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夏金刚与被上诉人尹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再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金刚的委托代理人沈伟、被上诉人尹川及委托代理人易承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再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受理费12800元退回上诉人夏金刚。审判长 郑 佳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蔡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雪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