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黎浩波、余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黎浩波,余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699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浩波。被告:余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浩波、余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