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桂友、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友,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贺桂友,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桂友与被执行人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