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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兰凤军与曾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凤军,曾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0号原告:兰凤军。被告:曾庆武。原告兰凤军与被告曾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兰凤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曾庆武还款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7日,曾庆武在兰凤军处借款2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据。欠款兰凤军多次索要,曾庆武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凤军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 岚—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