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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泽与王伟、朱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王伟,朱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13号原告:孙泽,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王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朱学凤,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诉被告王伟、朱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