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泽与王伟、朱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王伟,朱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13号原告:孙泽,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王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朱学凤,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诉被告王伟、朱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