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开法与钱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法,钱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804号原告:张开法,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钱有金,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张开法与被告钱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已从2016年6月10日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钱有金于2015年7月22日向原告张开法借款3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22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至2016年6月10日前的利息7500元,剩余本息未支付。现原告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有金归还原告张开法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被告钱有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