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洁、殷墨瀚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洁,殷墨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洁,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殷墨瀚,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12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墨瀚、杨洁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1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洁撤回上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旭东审判员 陈进科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