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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6组与段喜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6组,段喜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747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6组。代表人:黄艳波,组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喜璞,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襄阳市高新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6组与被告段喜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其代表人黄艳波在外地,起诉状非原告代表人本人签名,且被告对原告代表人未签名即立案的行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6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