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治福、康治平与王耀刚转让投资收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治福,康治平,王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康治福,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康治平,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耀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康治福、康治平与王耀刚转让投资收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治福、康治平与被执行人王耀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