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桂林市中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桂市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