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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6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47岁(1970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初中文化,北京宝丽来服装有限公司服装设计师,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林中虎,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X家园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楼道内,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内有GPS1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910元,案发后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文添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且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关于其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