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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瞿双、黑冠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双,黑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瞿双,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黑冠涛,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5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冠涛向申请执行人瞿双偿付借款47000元及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的利息1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瞿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738元,执行费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黑冠涛银行存款或收入52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