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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福裕、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裕,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姚福裕,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工业集中区古家坪片区。被执行人吴华胜,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福裕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姚福裕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