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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瑞天与九台市龙成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天,九台市龙成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70号原告张瑞天,男,200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法定代理人:张宝,系原告父亲被告九台市龙成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李昌,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天诉被告九台市龙成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天诉称,原告于被告处学习期间受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故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