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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观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观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观达,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观达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619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36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观达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66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黄观达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