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唐德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唐德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253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唐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诉讼保全费414元,合计8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燕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