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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803号申请人:朱某,女,33岁,汉族,住洪泽区,被执行人:马某,男,33岁,汉族,住洪泽区,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马某给付申请人朱某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马某名下车牌号苏E×××××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不得质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