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055号申请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宝文装饰广场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5474A。法定代表人:吴珊珊。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翔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4AHXN。法定代表人:刘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珊珊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杰苑8-3304室房产(合产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等值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