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破1号之一申请人: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2017年6月1日,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除担保债权组未获通过之外,其他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其中担保债权组共三名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会上表决同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及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会上未表决。会后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附件一》,将信达公司清偿额更正为11875906元(更正后信达公司清偿额增加185453元,该款项由投资人在偿债资金26880000元之外另行出资补足),并与担保债权组未表决的两名债权人协商。经协商,中小担保公司表决同意,信达公司拒绝表决。因信达公司债权额在担保债权组占比98.32%,该组经协商后仍未表决通过。管理人认为,六个表决组中,已有五个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仅因信达公司拒绝表决而未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信达公司的不动产抵押债权就该抵押资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并未损害其利益。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清算与重整情形下偿债比例分析报告,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再则,如债务人在2017年6月9日之前未引入投资人重整、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年检手续,债务人将失去重整价值。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获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附后)。本院查明:2017年5月8日,本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会议讨论。经会议表决,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因两名债权人未表决而未通过。职工债权组以场外表决方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经管理人与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中债权人中小担保公司协商,中小担保公司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与担保债权人信达公司协商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附件一》,一并告知信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不动产抵押物价值计算有误,从10745643元调整为10931096元,调整后第一次分配总清偿额11875906元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后五日内支付完毕。但信达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再次表决。因信达公司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8.32%,故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故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债权人的表决结果,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明大部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示赞成。担保债权组共三家债权人,其中温州银行、中小担保公司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另一担保债权人信达公司不予表决。根据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资产整体处置的模式,信达公司不动产抵押物价值计算失误的数额已予以更正,更正后增加的清偿额由投资人在26880000元偿债资金之外另行补足,故该更正并不损害其他债权组的权益。根据更正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信达公司就抵押不动产处置后的价款将获得全额清偿,剩余未能清偿部分的债权转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其债权已受到充分保障,全体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予以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含附件一);二、终止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破产申请费88100元,由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引儿审 判 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宗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