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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62号原告: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城关禹王路西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691(3-3)。法定代表人:许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云安,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院内。被告: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五河县武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285298123。法定代表人:陈秀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五河县武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河县乾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