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凤山、张凤明、张凤岐、张玉贤、张玉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张凤山,张凤明,张凤岐,张玉琴,张玉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56号原告: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职位,董事长。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振坤,职位,主任。被告:张凤山被告:张凤明被告:张凤岐被告:张玉琴被告:张玉贤原告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凤山、张凤明、张凤岐、张玉贤、张玉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害,但具体主张哪一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且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水泉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