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伟与王庆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王庆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王庆豹,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周伟诉被告王庆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伟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豹支付赔偿款1713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庆豹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庆豹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庆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廖钺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