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红远与王笃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红远,王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1号申请执行人:顾红远,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笃富,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顾红远与被执行人王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4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后给付申请人15000元,余款承诺三个月内付清。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后给付申请人15000元,余款承诺三个月内付清。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金海燕审判员 董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