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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春行政其他非诉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张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飚,系该局局长。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磷都路。委托代理人田树江,系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该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春行政其他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以需对该案证据材料重新审核为由要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承担。审 判 长  刘智雄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李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