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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有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有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53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有云,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有云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合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有云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梁有云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梁有云驾驶云Azzzzz大货车,在旧县服务区购买篡改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四次,总计人民币8627元。分别如下:1、2015年5月14日16时15分,被告人梁有云驾驶云Azzzzz大货车由昆明阿拉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2015年5月14日23时17分由曲靖马龙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经过换卡后,入口篡改为曲靖旧县收费站,偷逃通行费金额人民币1446元;2、2015年5月17日15时28分,被告人梁有云驾驶云Azzzzz大货车由昆明阿拉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日22时52分由曲靖马龙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经过换卡后,入口篡改为曲靖旧县收费站,偷逃通行费金额人民币1503元;3、2015年6月11日18时15分,被告人梁有云驾驶云Azzzzz大货车由昆明王家营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日22时35分由曲靖马龙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经过换卡后,入口篡改为曲靖旧县收费站,偷逃通行费金额人民币1491元;4、2015年6月20时2分,被告人梁有云驾驶云Azzzzz大货车由玉溪扬武拉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2015年6月21日4时33分由曲靖马龙收费站驶���高速公路,经过换卡后,入口篡改为曲靖旧县收费站,偷逃通行费金额人民币4187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梁有云到公安机关投案,已补交偷逃的通行费人民币86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有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有云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梁有云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和报案材料;5、辨认笔录;6、涉案车辆的登记信息;7、高速公路出入口登记信息,偷逃过路费的金额记录,高速公路上的监控截图;8、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梁有云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有云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换卡的方式偷逃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梁有云有自首情节,查证属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梁有云积极退赃,查证属实,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梁有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梁有云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有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婧怡书 记 员  叶绍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