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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姬红霞与薛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红霞,薛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香河县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553号原告:姬红霞,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米新雄(系原告姬红霞丈夫),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冰,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永济市。委托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营业场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81号。负责人:靳宝申。第三人:香河县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河北香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雅运园***幢*单元。法定代表人:栾艳霞,���理。委托代理人:蒋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凯,系公司员工。原告姬红霞与被告薛冰、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香河县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