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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志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13号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陈志平上缴违法所得3736423.73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平在交城县文体苑有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志平所有的位于交城县文体苑1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