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志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13号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陈志平上缴违法所得3736423.73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平在交城县文体苑有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志平所有的位于交城县文体苑1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