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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张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张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志东,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盐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75826.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64元,执行费8158元,共计599148.13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东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志东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账号:)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志东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