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孙经伦,刘健,单云和,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刘振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05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负责人:赵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25室。法定代表人:孙经伦,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110。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经伦,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健,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单云和,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3号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南,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振南,男,汉族,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孙经伦、刘健、单云和、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刘振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2049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孙经伦、刘健、单云和、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刘振南银行存款共计24204986.2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