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樊腾盈与樊继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腾盈,樊继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284号原告:樊腾盈,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继玉,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腾盈诉被告樊继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腾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腾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樊腾盈负担。审判员 苏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