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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樊腾盈与樊继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腾盈,樊继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284号原告:樊腾盈,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继玉,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腾盈诉被告樊继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腾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腾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樊腾盈负担。审判员  苏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