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锡涛与于培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涛,于培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32号原告:周锡涛,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于培升,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周锡涛与被告于培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 伟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