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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志财与席富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财,席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史志财,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席富敏,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史志财与席富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席富敏名下小型机动车,2017年5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席富敏2017年6月10日给付20000元;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给付150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给付15000元,剩余8926.45元申请执行人史志财表示放弃,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