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文静与赵彦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静,赵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74号申请人:王文静,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赵彦霞(又名:赵红梅),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人王文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彦霞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涟州路东侧莱茵风情小区房屋[房产证号:苏(2016)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06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彦霞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莹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涟州路东侧莱茵风情小区房屋[房产证号:苏(2016)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06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