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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3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对申请人王某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8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的事故车冀T×××××小型客车,同时冻结申请人王某1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为50×××76名下的存款10000元。”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的事故车冀T×××××小型客车,同时冻结担保人王某1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为50×××76名下的存款10000元。”审判长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都坤鹏 微信公众号“”